社会弱势群体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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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弱势群体报告多篇

【第1篇】2022年8月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而随之而来的一些附加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调查,中国60岁的老年人已达1.44亿,老龄人口问题步步逼近,成为了全国的公共问题。在假期,我回到家乡新疆乌鲁木齐市,对当地的养老服务行业进行了相关的调研,认识到了家乡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及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增进了我对家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的认识及家乡的老人们现今的生活水平及发展趋势。

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在我脑海中一直好像都离我们好远,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报道:按照国际标准,我国1999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型社会。才发现我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而在20xx年底,60岁以上的老人就有1.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65岁以上的老人968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6%。进一步超过了老年型的标准,呈现了老人基数大,地区不平衡,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点。

我的家乡乌鲁木齐也和全国一样,现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市现有60岁以上的老人20多万,并在以年均3.34%的速度增长。一些资料显示,约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的愿望,而实际入住率只有0.86%。可见,为保障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探索适合现状的养老方式,是亟待解决的。

在为期三十天的假期中,我先后来到了乌鲁木齐市的几所老年公寓,新疆乌鲁木齐市老年病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及市和水磨沟区的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与老人进行访谈,进行资料整理等方式对家乡养老服务业现状及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的家乡乌鲁木齐位于天山中段北麓,准葛尔盆地南缘,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中国西部的枢纽,气候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全市现辖7区1县,拥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等49个民族。总人口208.2万人,是个远离内地其他城市的大城市。

它的发展与中国其他大城市不同,受到了地理位置、交通、环境、人口、宗教等因素的制约。相较于内地其他相同规模的大城市,我的家乡还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家乡在发展,在变化。新一代的人口开始进入老龄化。其独立消费的能力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固守“能吃饱穿暖就行”的消费观念。他们愿意为自己的健康和娱乐支出更多的费用。老年市场的服务需求也将随之不断的增大,可以说这个市场的开发潜力巨大。此次回乡调查,通过走访及查阅相关资料,我发现家乡的老龄产业服务与开发远远落后于市场的要求,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养老院的发现现状来说,就有以下几方面引起了我深深地思考。

一:养老服务机构单一,不能满足大众需求。

一个有着20多万老龄人口的城市里,只有19家养老院,且鱼龙混杂。民政局公布的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的年检结果显示,其中只有16家机构被认定为养老“正规军”。公办企业两家,公办民营机构四家,其余为民办机构。按照全国约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的愿望计算,这些养老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入住的需求,有大量的老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先现今都找不到合适的住所,这样的现象数见不鲜。

二:老年公寓分布不合理,民营机构举步维艰。

这个假期,我来到了新疆民政厅老年公寓,在那里。我看到了全院近一百多张床位几乎全部都有人住。在这里,我从一位姓张的老人那里知道:张爷爷已经73岁高龄了,前几年张爷爷的老伴离开了人世,而家里也什么人也没有。所以,就入住了养老院。可是,在住之前,光是等床位,就足足等了三个月。随后,我向院里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童主任告诉我,现在全院的136张床位已经全部住满。而在20xx年来报道的老人已经超过了200多人。许多老人还在不同的地方等着入住。与此相比的位于市郊安宁渠的一所民营老年公寓,在那里的50多个床位只住了8个老人。经过一些资料的显示,由于历史原因,乌鲁木齐市老年公寓分布不合理,老城区养老设施需求量大,而养老公寓少。偏远城区需求量小,而新建老年公寓多。一些民办公寓由于建在离市中心较偏远的地方,社会认知度较差,交通不便,影响了老人入住。而在市里,民办养老机构并不能在房屋建设、用地、征税以及天然气、煤气、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上有太多的优惠政策。其次,在和一些老人及家属的交谈过程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公办养老院比较正规,收费合理,入住放心。”对民办公寓还有戒备的心理,所以,他们宁愿在家等公办公寓的床位也不愿意入住民办的养老机构。加之,一些民办公寓的收费并不合理,影响了老人们的入住积极性。由于民办老年公寓入住条件低,投资大,大多负载累累,经营举步维艰。

三:针对老人的医疗服务机构较少,护理条件令人忧。

在上网看相关资料的同时,这样的一所养老院引起了我的关注。那就是位于我家所在区域的爱心老年偏瘫护理中心。它主要以生活困难、无人照顾的偏瘫老人为服务对象,整个公寓都是为老人的生活起居而精心建造,有专门的轮椅通道,由于一些原因,我没有身临其境去感知,通过媒体的相关报道,可以感受到这样的一所兼有医疗服务的机构受到了公众的青睐。与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老年病医院做护士的小姨的聊天中,我读到了一些信息另一方面的意义。就医难、看病贵是现在公众多普遍反映的问题。那么,一些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的医疗费用将成为家庭的大包袱。一个很简单的事例,现在,许多大的医院都不再使用尿布,而是改用了一次性的尿片。这样,无疑增加了看病的成本。因此,在我小姨所在的医院,许多病人家属都表示,对于医院这样的举措,他们不能接受,特别是一些医院里的常驻户更是有苦难言,唯有联系一些具有医疗条件的养老院。减小家庭的经济负担。而无奈,市里具有医疗条件的养老院少得可怜且常年爆满。这样的状况,医院里同样有难言之隐。护工的常年缺失,加剧了护理的难度。而作为公共事业及健康事业的人力资本保障,国内现今的护理人员培养还处在摸索的阶段,其次,受到环境的影响,人们对于护理人员这个职位在思想认识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偏差。学历低、薪酬少,劳动量大,所以很多人都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专业护理人员的严重缺少也阻碍了养老院构筑医疗体系的进程。就我看来。除了人力资本,设施、地理环境、资金等方面的因素也是其发展的重要条件。毕竟,具有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不是如此容易就能发展起来的。

政府意识到了这些方面的问题,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促进并保障着我市养老服务也的发展。20xx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转发自治区老龄委办公室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157号 中指出,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要积极探索适应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思路,鼓励全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

这些政策无疑对我市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在我回家乡的前不久,在我们水磨沟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有了一项关于此方面的提案。就是将位于水磨沟区七道弯路50号的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所遗留的旧址改建成为一个大型的综合性养老院。这里原先是一所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为一体的省级综合医院,也是国家卫生部首批评审认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在20xx年,该院迁址。而遗留下的原先的院址里设置病床600张,有较为优越的硬件设施。而医科大学所培养的专业护理人员成为了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后备军。我区的人大代表在征求了民意之后,将此作为一个提案想上一级的部门进行了反映,为民众解决了一些切身的问题。

春节将至时,我在市里的有关新闻中看到了领导们走进养老院对孤寡老人嘘寒问暖的身影。大中专院校的慰问小分队也会定期的走进老人们的身边,为他们带来歌声与欢笑。人们在关注着这个弱势群体,在逐渐改变着他们的生活,我的家乡在变化,家乡的人民在为家乡的建设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社会在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提高。我衷心地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要忘记了弱势群体的存在,不要忘记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不要忘记为了祖国的和谐、昌盛而担负的责任与使命。相信,通过社会的关怀与帮助,家乡的老人们定会在那里找到幸福的港湾。

【第2篇】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活动,它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形式,为了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学校开展了“鼎力中原梦 青春勇担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们光荣的开始了我们的社会实践。

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福利保障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的对策研究,现在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们小分队,也决定亲自去体验,调查,感悟一下弱势群体的相关生活。所以,我们的调研主题就是关爱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的实践地点就是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和许昌阳光敬老院。本文试图从大学生的视角去解析一下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希望能有不一样的想法,擦出不一样的火花。

一、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生活状况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内部的布局,卫生看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一点。后来我们又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百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1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2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3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的少之又少。仅有18.9%的表示愿意真正领养。

4工作人员性别比例失调,专业程度差。我看到福利院清一色的都是女性。是的,女生更细心,但是这个问题正如幼儿园老师大部分是女生是一样的,孩子身上缺少阳刚之气。只有女性的陪伴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好的。

5所接触的传媒比较少,知识面狭窄。他们大部分时间看动画片。图书也少。

关于敬老院

1、敬老院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

资料显示民政部1997年出台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6个年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急需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新的敬老院管理办法。虽然近期出台了新的《老人权益保障法》,从管理机构方面是健全了。但敬老院管理模式还没有列人规范化、法制化。

比如:敬老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具体化、法制化、有条件地方办起来了,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办起来了。只不过是条件标准有差异。这只能是因地制宜而罢。住宿生活条件存在着区别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管理章程和模式。

2、地方财力有限,集中供养难以保障。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费、医疗费、医药费等支出大多依靠民政局管理,财力难以承受。所以对大量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只能是心有余力不足

3、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老化、待遇低,安全措施、硬件服务跟不上。我看到阳光敬老院都是老人服务老人。据调查了解,有些敬老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弊病。具体表现在供养服务队伍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护理知识,业务不熟练,服务工作不到位。有的敬老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硬件建设与内部管理不够衔接。

三、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建议

对福利院的建议

1.福利院尽量多组织活动,让儿童有给你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增加其社会交往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力。

2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使其充分的感受家庭的温暖

3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招募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使其福利院儿童得到很好的照顾。

4政府加大对福利院的建设,提供更好的岗位报酬和政策的支持,这样既可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人才服务福利院,顺便还可以当前一些人就业难的问题。

5我看到有些很小的孩子就被抛弃,他们有不同的疾病。我看到的就是脑瘫儿童。那么,能不能减少脑瘫儿童的出生率呢。杀死一条生命看上去好邪恶的样子。但是对于结婚的人们,是不是可以做好婚前体检,定期去检查宝宝,宝宝有病果断听医生的,该打掉的就打掉,是不是太邪恶了,可是减少这些儿童的出生率,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有时候,妈妈一个不忍心,结果造成了自己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所以,生个健康宝宝很重要的。

6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可以提倡一下,少生优生。

对敬老院的建议

1、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尽早出台现行《敬老院管理办法》,要从管理模式、管理渠道、管理途径、管理办法上,使其能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强化政府职责。多部门多渠道投入资金,鉴于目前各敬老院供养标准偏低,日常开支有困难,有缺口问题,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让五保老人享受到社会温暖,在这片福地安享幸福晚年。

3、树立服务工作新理念。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否让五保对象都能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首先取决于五保对象的自主选择和意愿。对身体条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们不愿人住,仍应全力动员,确保对象入住。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注意提高集中供养的管理水平并予以稳定的财力保障。

4、动员全社会上下增强慈善意识。扶老帮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培育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广大公众认可度。并树立慈善典型,激发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培育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

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上应该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因此,一方面应该落实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另一方面,调动各界的参与性和积极性,在全社会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进行积极募捐,鼓励企业,公共机构等群体组织,发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踊跃捐赠钱、物品。

5.不断提高和完善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实行院长负责制。采取竞聘和任命相结全,管理人员采用聘用制,首先选配好一位好院长。院长必须具备热爱敬老事业心,乐于吃苦、勇于奉献。具备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基本条件,做到文明办院,民主办院的理念。要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能者上、庸者让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管理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使老人们心情舒畅,安度晚年,应在院内增加一些老年健身器材以及娱乐设施,并经常组织参加一些老年人力所能及的文化活动,充实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

6.政府支持号召年轻力量进入敬老院,特别是护理专业,更好的让大学生走基层,服务大众。大学生树立了良好的职业意识,老人们也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老人们也接受了新的思想。

资料显示据联合国预测,到2022年我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将达1.67亿人,约占全世界老龄人口6.98亿人的24%,全世界四个老年人中就有一个是中国老年人。同时,据1991年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62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6000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800多名。所以敬老院的老人和福利院的孩子,这些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日益严重,我们应该好好的去思考和解决了。

当前的中国有很多问题,除了弱势群体的问题,还有反腐,道德滑坡,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经济发展需求不足,产能过剩。承认中国的不完美,但是,我们也应该相信国家,相信政府,相信未来。因为我们不是实实在在地生活在国外,所以不应该盲目的去喜欢和崇拜外国资本主义的政策,生活等。相信,每一种体制的发展在历史的潮流中都会遇到问题和挑战,如今,我们政府换届,新的血液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的看中国,理智的看社会,剖析社会热点,分析社会问题。所以,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关注国家大事,多看相关新闻,好好学习,学好技能,毕业的时候找个工作,踏实工作,在某个角落,安静的建设我们的祖国。拒绝做无所事事的愤青,只有满腔热血,却在大学里荒芜,自己不努力去抨击体制和社会。成熟的标志就是接受社会的磨砺,在成长中学会忍耐奋斗,但要保持赤子之心。

【第3篇】法院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 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xx年受理投诉××××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xx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xx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xx年到20xx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

【第4篇】社会实践论文:关于城市弱势群体的生活现状及心态调查报告

一、有关“弱势群体”的介绍

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为我国在21世纪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不竭的生机和动力。然而,改革和社会转型也使我国的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成员处于分化、定位、整合的过程中。作为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期的代价,社会弱势群体日益浮出水面,并已成为我国当前独特而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关注并认真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了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加快经济发展的不容回避的任务。

xx年3月,朱铬基总理代表国务院向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社会学界常用的“弱势群体”这个词。深刻揭示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客观存在的一个现实,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存在着一个人数较多、生活困难、需要社会广泛援助的,以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体制外”人员和过早“内退”的“体制内”人员为主的“弱势群体”。。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弱势群体——失地农民。上述弱势群体主要生活居住在城市,由于其社会地位、利益诉求等方面的相似性,它们构成一支庞大的社会力量。城市弱势群体的存在,对于城市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构成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解决城市弱势群体问题,既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大局,又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又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弱势群体的分类有若干种,不同的研究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类型划分。

本文提出的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是指以城市为主要居住地,由于社会转轨这一社会性原因而导致其沦为弱势群体的人群或阶层。我们认为,这一阶层主要由失业(下岗)人员、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以及主要以城市为居住地、以在城市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工三大群体构成。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由于知识贫乏、收入偏低、社会地位低下、子女受教育受到阻扰、更由于致弱的社会性等原因,其思想状况异常复杂,且带有明显的消极和负面色彩。这使得弱势群体不断加剧的场面,为了更好的让弱势群体能够摆脱生活的困境,本文进行了调查,希望社会能够更加关注弱势群体。

二、活动的意义

首先,希望能够引起政府的关注,由政府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困境的需要。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助、失落、认命等悲观心理,这不仅削弱了他们摆脱困境的斗志,而且使他们在生活上陷入更艰难的困境;在自身成为社会弱者的原因归结上存在着社会应负全责的片面认识,这又进一步使他们产生消极等的依赖心理甚至仇视社会主义改革的错误政治观。受这些思想困境的影响,该群体缺乏摆脱弱势地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帮助他们克服悲观心理和消极心态,我们加强了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讲述当今社会的弱势群体所处于的怎样的形势,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并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现实,自强不息,摆脱困境。

其次,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城市是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城市的稳定有序是整个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弱”主要是由于社会诸多原因导致的,因此他们对社会的负面感受较多,不满情绪较浓,而且这一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另外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集中性,信息传播快,容易抱团。一旦他们的利益诉求被忽视或处置不当,他们往往会采取极端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城市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化解他们的不满情绪,提高他们的文化程度,增强他们的政治鉴别能力,引导他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身利益,对于维护城市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意义重大。

再次,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然而这一群体由于社会资源占有上的劣势,导致其在心理素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等方面产生了某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制约了他们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力。

因此,只有做好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政治工作,提升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他们摆脱弱势的信心与能力,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活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且合理的使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三、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现状分析

分析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现状,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洞察他们的内心世界,从中发现问题,对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进而确保收到良好效果,意义重大。下面分别从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和思想政治状况作简要分析。

(一)工作状况差,收入低

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工作状况普遍较差,收入水平较低。说他们工作状况差,并不说他们就业率低,相反,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可知,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就业率达到了x%,仅有x%处于无业状态。这一数据仅仅表明该群体绝大部分人员没有处于“绝对失业”状态。细解这一数据发现,x%的人员只是从事临时性工作,x%从事个体工作,只有x%的人员认为自己的工作比较稳定。由于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普遍存在劳动技能欠缺或落伍问题,要想在就业竞争激烈的城市里找寻一份稳定的工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只能从事一些技能要求低的工作。也正因为技能要求低,能够从事这类工作的人很多,竞争同样很激烈。根据市场规律,当劳动力供过于求时,劳动力价格就会下降,也就是说,雇主可以以较低的工资雇用劳动者。因此,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收入普遍较低,x%月收入低于x元,x%在x元至x元之间,两项合计,x%的受访者月收入低于x元,这种收入水平在东莞这样的物价水平较高的城市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还有一点必须指出,这种低收入的工作很不稳定,原因同样是由于技能要求低,竞争激烈,既然人人都能胜任,雇主当然可以随时换人,所以,这类工作往往是低收入与不稳定同时存在。为了进一步说明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工作状况。刘师傅是华盛制衣厂的工人(主要从事搬毛线、清点数目等某些不需要技能的活),他和工友们每天早上6:00左右开工,晚上7点钟收工,去掉吃饭时间,劳动时间约十一、二个小时,每天工资约四十元,没有休息日,如果赶上有加班的话,干到晚上9点、l0点都很正常。在他们看来,能有这么份工作,月收入上千元,已经很不错了,根本不敢有加班还要索要加班费的想法。工资水平低。在用工企业的概念中,农民工与廉价劳动力是划等号的。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同工不同酬是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xx年我国农民工年均收入x元左右,而城镇工人年均收入x元左右,相差近l倍。浙江一项调查显示,x%农民工的月工资在x元以下,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长期以来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这已是公开的秘密。即便是很低水平的工资,企业还是想方设法拖欠。这在毛织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在其他行业也屡禁不止。尽管政府为保护农民工利益做了大量工作,“清欠”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失地农民除了部分人员已办理农转非拥有城市户口以外,与农民工相比,差别不大,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不如农民工:没有农地收入,就业要求更迫切:由于“被迫”转入非农产业,打工经验往往不如农民工丰富,技能也往往不如农民工。所以,他们的工作状况并不比农民工好。失业(下岗)人员由于年龄较大,家庭负担重,就业要求也很迫切,但从就业年龄上讲处于劣势,文化程度低,工作技能不适应新兴产业,所以对工作岗位同样不敢挑剔,尽管维权意识较强,但由于能够从事的岗位竞争十分激烈,大多只能忍气吞声。因此他们的工作状况也与农民工差不多。

(二)生活水平低

受收入水平制约,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物质生活水平偏低,生活艰难。衡量物质生活水平高低有许多方法,其中恩格尔系数法是国际上较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恩格尔系数即食品消费支出占生活费支出的比重。思格尔系数在x%以上的家庭,属于贫困型;在x%一x%之间的属于温饱型;在x%一x%之间的属于小康型;在x%--x%之间的属于富裕型;在x%以下的属于很富裕。依据这一划分标准,就笔者调查结果来看,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x%处于贫困阶段,x%处于温饱阶段,两项累计,七成多城市弱者尚在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奔波。出现上述状况,除“收入低”这一具有共性的根本原因之外,失业(下岗)人员、农民工、失地农民造成生活水平低的原因又略有不同。失业(下岗)人员。家庭负担系数是影响人们消费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是结合家庭消费人口数量与家庭劳动人口数量来综合测算。失业(下岗)人员中已婚者居多,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系数大。这给失业(下岗)人员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他们只好节衣缩食,降低自己的消费水平。失地农民。失地农民失地时得到的补偿款几乎都花在了购(建)房上,甚至有的还有贷款没还清,与农地的稳定收入相比,收入的不稳定性因素增加,而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此外,他们也同样存在家庭供养问题,这些现实问题使他们不得不降低生活水平。农民工除了收入低、社会保障未能较好解决这些现实问题外,农民工生活水平低还有观念方面的原因。农民多年来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养成了勤俭节约的习惯,到城市打工,本就为了多挣点钱,现在收入状况不好,为了能在回家时多带回点钱,就只能从嘴里省了。客观地说,农民工在城市的收入水平的确比在农村从事同样工作收入要高一些,但城市的物价水平同样也高,在城市吃一顿和农村差不多质量的饭开支要大得多,因此,农民工为了省钱,只好降低生活水平。

(三)社会保障水平低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我们以养老保险为例,简要分析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保险状况。农民工养老保险状况。xx年3月份,青岛市专门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但“截至xx年底,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仅占x%。”。造成参保率低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是部分企业为减少成本不愿意缴纳保险费;二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相对薄弱;三是农民工收入水平低,“缴不起”保险费;四是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累计缴费xx年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由于种种因素,农民工对于能否在同一城市缴费达xx年心中没底,因而参保积极性不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由于个人缴费比例高、保障水平低、缺乏层次性等原因,参保率仅为x%,而且有x%的人不能足额领到养老金,x5%的人不能准时领取到自己的养老金。失业(下岗)人员养老保险状况。失业(下岗)人员投保意识较强,但现实情况使他们的投保能力大大降低,因而其参保情况并不乐观。按照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并轨”以后,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费用必须个人自己缴纳。失业(下岗)人员由于年龄较大、技能落伍、家庭负担重等因素,只能降低标准求职。有的企业给投保但工资较低,有的企业工资较高但不给投保,许多人为了解决当前燃眉之急只好选择后者。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缴费比例一般为x%。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影响,从事个体经营收入也不高且更不稳定,严重制约着他们的缴费能力。综上所述,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由于工作状况差,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低,对当前生存状况满意度较低。根据我们的调查显示,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对当前生存状况很满意的仅占x%,基本满意x%,合计x%。其中,农民工群体对当前生存状况满意度最高,两项合计达x%(很满意占x%,基本满意占x%。),也不过刚剐过半而已,而且这种满意度较高的状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工把自己与纯农民相比得出来的,并不能说明他们在城市真的生活得很好。

四、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思想状况分析

根据我们的调查,可以把城市弱势群体的心理分出下面几种:

1、对弱势群体的认同心理(城市弱者认同弱势群体,就会把自己看作是弱势群体的一员,与社会上非弱势群体区分开来,这样就可能在其心理上拉开与社会的距离,从而逐渐远离主流社会,与主流社会断裂开来。)

2、归因上的片面心理(对自身“弱势”形成的原因分析偏差过大,很可能滋长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对社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城市弱势群体能否正确看待自身“弱势”的形成原因,直接决定了其思想情绪的积极与否。如果归因正确,则思想上进,态度积极;反之则思想颓废,态度消极。)

3、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普遍存在失落感(失业(下岗)人员把当前状况与在岗时比较,怀念当时有稳定的收入和福利,原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更是怀念当时“工作清闲、产品包销、工资全发、福利全包”的美好时光,这种怀念使失业(下岗)人员产生强烈的失落感。)

4、无助感是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共同的心理感受(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人处于逆境时会更渴望得到别人的关注和鼓励,这种外部心理支持是帮助人们走出困境的重要力量。失业(下岗)后人们更加渴求关爱,但政府所能给予的只是领取一定时间的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紧张的城市生活节奏使人们之间的关爱少却许多,不仅关爱少,而且还可能有来自家人和朋友的不理解,甚至有来自社会的歧视,使失业(下岗)人员感到无助。农民失地前,其交往对象大多是农民,失地进城后,集中安置使他们的交往范围并未发生多大改变。)

思想状况主要是指人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最为根本的武器。不能说文化水平高就必然具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能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与人们的文化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据《中国青年报》xx年12月6日报道: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指出,中国农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x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x%,初中文化程度占x%。高中文化程度仅占x%,大专x%。这基本能表明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对大多数失业(下岗)人员而言,文化程度低是其下岗、失业的主要原因之一。可见,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文化水平低制约着他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加上现实生活中的挫折,极易使他们形成错误的世界观。一种是迷信思想,认为自己当前困境是命运使然,尤其是几经拼搏几经挫折之后,这种思想更易产生。笔者调查发现,这种思想在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中普遍存在,尤其是在年龄较大的社会弱者中更为普遍:农民工感慨自己命不好,生为农民一生为农民,再努力也脱不了农皮;失地农民感慨自己生不逢时,农村政策刚刚好一点(免农业税等),自己又失去土地,沦为另类“下岗人员”;年龄较大的失业(下岗)人员感慨命运不济,年轻时上山下乡,刚刚要过几天好日子又赶上下岗。城市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这种迷信命运思想使他们产生了较浓的悲观情绪,大大削弱了他们摆脱困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种是极端思想,尤其是在归因问题上,许多社会弱者把自己沦为弱势群体的原因完全归咎于社会、政府或企业领导,因而对社会或政府产生强烈不满:农村户口使农民工无法享受城市待遇,他们把自己成为弱者的原因完全归咎于二元户籍制度,失地农民把当前窘况完全归因于政府征地,失业(下岗)人员认为政府或社会应对自己当前困境负全责。这种极端思想又极易导致对社会的仇视进而导致极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

五、活动的主要流程

1、向工业区的有关单位申请进行调查;

2、查看有关城市弱势群体的资料;

3、由小组成员进行商议制定一套调查问卷表;

4、对工业区的周围情况进行了解;

5、深入了解农民工工作情况以及福利待遇;

6、给一份调查表给一些农民工进行填写;

7、跟农民工进行对生活的看法以及工作岗位的情况等等的话题进行谈论;

8、小组人员对实践调查情况进行统计和整理;

9、总结所得出一些城市弱势群体的有关生活。

参考文献

1、: 《政府工作报告》,载于《人民日报》,xx年3月17日,第一版

2、青岛市:《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xx年3月

3、孟斯硕:《9月底城镇登记失业率x%》,载于《新京报》xx年10月27日,第四版

4、张宝文:《中国青年报》,xx年12月6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

【第5篇】2022年10月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近些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而随之而来的一些附加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调查,中国60岁的老年人已达1.44亿,老龄人口问题步步逼近,成为了全国的公共问题。在假期,我回到家乡新疆乌鲁木齐市,对当地的养老服务行业进行了相关的调研,认识到了家乡养老服务业的现状及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增进了我对家乡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的认识及家乡的老人们现今的生活水平及发展趋势。

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在我脑海中一直好像都离我们好远,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现状。直到在前不久看到了一则报道:按照国际标准,我国1999年就已经进入了老龄型社会。才发现我们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来到了我们身边。而在20xx年底,60岁以上的老人就有1.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65岁以上的老人968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6%。进一步超过了老年型的标准,呈现了老人基数大,地区不平衡,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的特点。

我的家乡乌鲁木齐也和全国一样,现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全市现有60岁以上的老人20多万,并在以年均3.34%的速度增长。一些资料显示,约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的愿望,而实际入住率只有0.86%。可见,为保障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探索适合现状的养老方式,是亟待解决的。

在为期三十天的假期中,我先后来到了乌鲁木齐市的几所老年公寓,新疆乌鲁木齐市老年病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及市和水磨沟区的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向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与老人进行访谈,进行资料整理等方式对家乡养老服务业现状及发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的家乡乌鲁木齐位于天山中段北麓,准葛尔盆地南缘,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中国西部的枢纽,气候属于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全市现辖7区1县,拥有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等49个民族。总人口208.2万人,是个远离内地其他城市的大城市。

它的发展与中国其他大城市不同,受到了地理位置、交通、环境、人口、宗教等因素的制约。相较于内地其他相同规模的大城市,我的家乡还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家乡在发展,在变化。新一代的人口开始进入老龄化。其独立消费的能力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不再固守“能吃饱穿暖就行”的消费观念。他们愿意为自己的健康和娱乐支出更多的费用。老年市场的服务需求也将随之不断的增大,可以说这个市场的开发潜力巨大。此次回乡调查,通过走访及查阅相关资料,我发现家乡的老龄产业服务与开发远远落后于市场的要求,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以养老院的发现现状来说,就有以下几方面引起了我深深地思考。

一:养老服务机构单一,不能满足大众需求。

一个有着20多万老龄人口的城市里,只有19家养老院,且鱼龙混杂。民政局公布的对全市养老机构进行的年检结果显示,其中只有16家机构被认定为养老“正规军”。公办企业两家,公办民营机构四家,其余为民办机构。按照全国约有5%的老年人有入住养老院的愿望计算,这些养老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入住的需求,有大量的老人需要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先现今都找不到合适的住所,这样的现象数见不鲜。

二:老年公寓分布不合理,民营机构举步维艰。

这个假期,我来到了新疆民政厅老年公寓,在那里。我看到了全院近一百多张床位几乎全部都有人住。在这里,我从一位姓张的老人那里知道:张爷爷已经73岁高龄了,前几年张爷爷的老伴离开了人世,而家里也什么人也没有。所以,就入住了养老院。可是,在住之前,光是等床位,就足足等了三个月。随后,我向院里的负责人了解情况,童主任告诉我,现在全院的136张床位已经全部住满。而在20xx年来报道的老人已经超过了200多人。许多老人还在不同的地方等着入住。与此相比的位于市郊安宁渠的一所民营老年公寓,在那里的50多个床位只住了8个老人。经过一些资料的显示,由于历史原因,乌鲁木齐市老年公寓分布不合理,老城区养老设施需求量大,而养老公寓少。偏远城区需求量小,而新建老年公寓多。一些民办公寓由于建在离市中心较偏远的地方,社会认知度较差,交通不便,影响了老人入住。而在市里,民办养老机构并不能在房屋建设、用地、征税以及天然气、煤气、暖气费等相关费用上有太多的优惠政策。其次,在和一些老人及家属的交谈过程中,可以发现,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公办养老院比较正规,收费合理,入住放心。”对民办公寓还有戒备的心理,所以,他们宁愿在家等公办公寓的床位也不愿意入住民办的养老机构。加之,一些民办公寓的收费并不合理,影响了老人们的入住积极性。由于民办老年公寓入住条件低,投资大,大多负载累累,经营举步维艰。

三:针对老人的医疗服务机构较少,护理条件令人忧。

【第6篇】2022年阳光之行关注弱势群体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台风是热带气旋的泛称,是最具破坏力的大型天气系统,同时也是浙江沿海地区损失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温州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他们生活环境差,租住的房屋很容易被风刮倒,并且他们中很多人缺乏台风的相关知识。尤其是初来温州的外来务工人员,这种缺乏体现得非常明显,最容易造成人员伤亡。为了使这些外来务工人员能更好地了解台风,在台风来临之时能更好地做好预防措施,以便减少一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工作尤其重要。并且在一些周边的乡村住着一些孤寡老人,他们的房屋相对也比较破旧,台风来时非常危险。

所以我们中国计量学院阳光之行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一行八人来到了素有浙江“南大门”之称的浙江省最南端——苍南县。那是温州模式的主要发祥地、全国首批沿海对外开放县之一,也是全国县城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之一。那里外来人口众多,同时是台风登陆的频发地。

在那我们主要的活动人群是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周边村里居住着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对外来务工人员:一方面,我们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更深入的了解台风来袭时他们的预防急救情况生活情况怎么样,及他们对防台抗台知识的了解程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做了防台抗台相关知识的宣传单,让一些没经历过台风的外来的务工人员对防台、抗台有一个比较良好的意识,在台风来临之时能更好的抵御台风,减少一些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让一些已经经历过台风的人从中找到更好的防台抗台方法。同时我们还调查了一些孤寡老人等在台风来袭时的生活情况怎么样,政府怎么安排。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社会实践使外来务工人员和孤寡老等弱势群体能得到大家更多的关注,能得到更多的温暖。也希望让更多人了解和重视防台抗台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对抗台风。

活动中我们走访了钱库镇上中国最大的箱包市场、调查镇上蹬三轮车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了苍南县水利局超强台风的实战演习、拜访了钱库镇周边乡村的孤寡老人住所、去苍南县最大的集团中国.宇宙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防台抗台知识宣传等。活动中我们总共发了200份调查问卷,并且全部回收。同时我们还发放了我们自己收集的一些比较好的防台抗台知识的宣传单350份。

从中我们了解到由于现在苍南县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其中绝大多数人并没有经历过台风,对于防台抗台的知识十分欠缺。同时他们平时忙于生计,缺乏学习,知识不够,再加上生活环境差,房屋简陋。台风来袭时又有大规模的转移,在缺乏了解的状态下,他们对台风有非常大的恐惧感。同时从他们看见我们宣传单后的喜悦和认真阅读的行为中,也可以侧面体现了他们对这些知识的渴望和对台风的恐惧。

以下是我们此次行动中总结出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解决建议

问题

1.外来务工人员台风接触少,对台风不了解

2.弱势群体知识少,防台抗台知识缺乏;

3.弱势群体生活环境差,房屋简陋,易倒塌;

4.当地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并不重视

5.防台过于依赖政府组织,缺乏自救志愿组织

6.乡镇的排水差

7.工厂对工人的宣传不够

是使外来务工人员对台风感到非常害怕,同时每年都造成巨大损失的主要原因

1.厂里平时加强宣传防台抗台相关知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观看台风来临怎样防救的视频短片;

2.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环境

补助孤寡老人帮助其建造房屋;

3.台风来临时村里自愿组织一些志愿者,在台风来临前帮助当地的一些孤寡老人做一些加固门窗等基本的台风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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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法律部门关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状况调研报告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能力上也产生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及诉讼能力(诉讼承受力)相对低下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如同在自然界一样,都会有弱者存在,这是不需争论也无法消除的客观事实,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真正确认并通过制度保障的形式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足以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无法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故需在法律理念更新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位、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本文以工业社会普遍存在的三大弱势群体——劳动者、消费者及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为典型,从民事审判实务的视角来探讨上述课题。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

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

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

1995年至,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增长××*%,比1995年增长××*%。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

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

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

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

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

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

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劳动仲裁程序前置但不具有终局性的制度设计成为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按照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但是,劳动仲裁前置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由于仲裁前置,形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终审”。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结案也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与普通民事案件“二审终审”的体制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讼累。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必须重新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

对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处理,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救济的劳动者,特别是外来打工者,更无法承受这种处理方式造成的诉讼拖延,而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

(2)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脱节现象。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出资人早已不知去向,企业的财产亦已转移完毕,劳动者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纸空文。

(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倾向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依法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往往存在不一致之处,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法律适用混乱。其次,过短的申请仲裁期间成为劳动者讨薪的“死穴”。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者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原劳动部的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依法应按月发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实,故而一般只支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也以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为由,片面强调保护投资商的利益。

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使用人单位工资拖欠得越多越对其有利,助长了欠薪之风,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受理投诉××××件,比增加71.2%。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

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增长××××%。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

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增加××××%。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

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首先,工伤事故外理程序过于冗长。对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先是要进行工伤认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日内提出申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15日内提出申请,复查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对复查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5日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期限无规定,以60日计);接着是仲裁阶段(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

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花费1050天,接近3年,扣除提出申请的时间也还要两年多。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现代社会之所以愈来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其保护,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及法律进化的产物。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劳动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一个明证。

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各项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当事人现实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类法律纠纷中,只注重对有关各方平等对待,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别保护”。因此,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必须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现阶段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一些案件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调解或裁决方式予以消化,一定程度上使法院缓解了案件数量过度增长的压力。但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情简单和标的较小的特征,相对于劳动者对过高诉讼成本、过长诉讼期间难以承受的事实,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确有进行修改、完善的必要。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还必须从立法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变革。

对于处理模式的选择,宜建立“或裁或审,各自终局”,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任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且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有效分流案件的压力。但在目前的这种现实状况下,这种设想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体制改革不仅要实现高效还要保证公正,而由于以下原因,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并不完全具备这一要求:一是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很难体现裁判的中立性;二是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内部委任的,大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加之又无公开和严谨的仲裁程序,权威性不够;三是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强有力干预,应由法院进行终局裁判,不宜直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性裁决。其次,该种设想不可能有效地实现案件分流。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中立性、权威性均不足,所预收的仲裁费用又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加之劳动者法律意识较淡薄,大多不可能与用人单位事先约定仲裁,最终绝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该种改革之前,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成为更为独立的仲裁机构,并确立较全面和严谨的仲裁程序。同时可借鉴人民法院对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到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

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代理,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

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对社会弱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救助。一是进一步健全为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导的制度。明确审判人员有义务为欠缺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举证说明及法律释明。

二是要进一步做好诉讼费的减免工作。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可不预收诉讼费或不收诉讼费。三是深入研究探索建立保护弱势群体的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诉讼制度。

对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由有关社会团体出庭支持诉讼。